摘要:近半个世纪以来,公共领域的管理行为大体上经历了从国家管理模式向公共管理模式、再到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 ...
同月交通部通知各报,将依万国电报通例一律扣发碍及国家治安或滋生乱事的报道。
[21]在此,《临时约法》并未区分不同类型的条约,未考虑到外交事务所需要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与《临时约法》约束袁世凯的意图是一致的。二是总统享有紧急命令权及财政的紧急处置权。
相比之下,国民党通过开会制定的《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更是进一步削减了总统行使的行政专权。[31] 在王宠惠的视野中,政府,即行政机关,不过是执行立法机关意志的工具而已。[59]这就彻底将立法院的组织方式交由一般法律来决定,而没有宪法的刚性约束。这就给了大总统相当大的空间来处理国内突发事项。作者简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在这一问题上,朝野各派都意识到了总统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不愿将总统的手脚绑得太死。《约法》实行总统制,其第14条明确规定: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针对在一些方面和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着漫不经心地对待宪法和法律,不依法办事甚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现象,明确提出凡是藐视宪法和法律,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不管是什么机关,不管是什么干部,都要严肃地批评并责其纠正,甚至给以必要的法律的制裁。
第四,各地区之间是平等的。[28]就是说,人大不代行一府两院的职权。这既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保障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40]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或工作汇报遂形成相应的制度。
因此,我国国家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26]。同时,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通过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决定和命令,促进法制统一。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工作[51]。1979年选举法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一言堂不行,几个人说了算不行。(5)增加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等职权。
[72] 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48—55页。(三)维护国家的统一 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39]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检查4、5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54宪法奠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基础和法制框架,那么,在改革开放后的最初十年里,彭真同志为该制度的发展完善以及有效运作付出了巨大努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
同时还增加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些规定。[9]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里,再由县级人代会选举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代会。
二、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选举和被选举、监督和被监督、决议和执行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企事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一言堂好像省事,结果往往费事甚至坏事。(3)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彭真同志多次强调,包括他这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组成人员都要严格遵循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
宪法第2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53] 1982年宪法不仅全面恢复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还保留了1978年宪法增加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权。对有关问题比较熟悉,研究有关问题,可以考虑得更深入、更周到些。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就有人提出地方人大应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应当按照宪法的规定,切实地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因此,宪法增加了这一但书。要以青壮年为主,少而精,高效率,精干善战[64]。[51]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63页。[6]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49页。
这对完善人大制度、推动人大工作,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当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见《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下),人民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版,第436页。
第二,在代表大会期间,专门委员会主要是管两件事,即管议案和管质询案。这就有必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组成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工作。
(3)在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四)地方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此外,还有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9]。[35]的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同立法工作相比,监督工作仍然是人大工作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36]。[38]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法制方面进行监督,而把法制方面的监督工作抓起来,就会大大地推动民主法制建设。[64]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页。
2000年3月颁布的立法法,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而人大又是怎么产生和组成的呢?这就是民主选举。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392页。特别是,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通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且会期也不宜过长[50]。这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